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91G06的小型汽车,沿渭南桥梁处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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