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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09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郑州农村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0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5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豫A0T775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解放路铭功路附近出发,途径铭功路、南阳路、黄河路、京沙快速路,后沿京沙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水路河医下桥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靳某某抽血检测,靳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37.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意见书;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栋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681270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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