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甘K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张家咀前往武都区新市街,途经武都区南桥路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后靳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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