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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8〕20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5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辽宁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处长、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因受贿嫌疑,于2017年5月19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7月2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4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2018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靳某某在担任**处副处长、处长、辽宁省**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吕某甲、于某某、温某某等35人人民币569.4万元(以下币种均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辽宁省**处原处长吕某甲转交相关企业感谢费400万元。

为了感谢时任省**处处长靳某某在工厂化蔬菜育苗项目验收、审核以及资金下拨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使相关企业顺利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吕某甲于2013年3、4月份,向辽宁依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某某索要200万元,并于当天将该200万元在省财政厅办公楼附近路边转交给靳某某。2014年3、4月份,向辽宁三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凯索要200万元,并于当天将该200万元在省财政厅办公楼附近路边转交给靳某某。2015年春节后,向海城市**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索要200万元,并于当天将其中120万元在省财政厅办公楼附近路边转交给靳某某。吕某甲转交给靳某某520万元中,靳某某将120万元转交给**处的副厅长魏某某,本人实际收受400万元。

2.收受辽宁**公司总经理于某某12万元。

为了请托及感谢时任**处长靳某某在其企业申请工厂化育苗财政补助方面提供的帮助,于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在沈阳青年大街索菲特酒店附近送给靳某某3万元、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靳某某所住小区附近送给其2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所住小区附近送给其3万元、于2014年中秋节前,在靳某某所住小区附近送给其2万元,2015年春节前,在靳某某所住小区附近送给其2万元。在靳某某的帮助下,该企业顺利获得了工厂化育苗财政补助。

3.收受辽宁省**有限公司董事长温某某20万元。

为了感谢时任辽宁省**处长的靳某某在其企业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上提供的帮助,温某某于2015年初,在省财政厅附近的金城宾馆送给靳某某40万元,其中20万元温某某让靳某某转交给时任**厅副厅长魏某某,靳某某本人实际收受20万元。在靳某某的协调下,温某某的企业获得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00万元。

4.收受辽中区**局副局长佟某某20万元。

1995年,时任辽中县**主任佟某某与时任**处主任科员靳某某相识,此后保持密切交往。2014年经佟某某请托,靳某某在沈阳市**有限公司竞标玉米螟绿色防控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为对靳某某表示感谢,以及希望其在昌盛养殖场信贷担保方面提供帮助,佟某某某某于2015年8月借靳某某一家到辽中县**公司鱼塘钓鱼之机,送给靳某某10万元;于2016年12月,在省财政厅办公楼下靳某某车内,送给其10万元。5.收受沈阳市**公司经理赵某某15万元。

为使时任**处处长靳某某在其企业申请水产项目财政补助等方面提供帮助,赵某某于2012年10月份靳某某到其鱼塘钓鱼期间,送给靳某某5万元。2014年应赵某某请托,靳某某在**公司申报辽宁省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财政补偿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在靳某某的帮助下,该企业获得5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为对靳某某表示感谢,以及希望在以后的水产项目财政补贴方便继续得到靳某某的关照,赵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在沈阳浑南一个饭店送给其5万元,于2016年春节前在沈阳浑南一饭店内送给其5万元。

6.收受开原市**局原局长刘某某2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刘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开原市**局的工作,于2013年7、8月份,在靳某某所住小区附近的马路边送给其10万元,于2014年9、10月份,在靳某某所住小区附近的马路边送给其10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对涉及开原市的项目都会提出向开原市倾斜的方案,为开原市*局多争取资金。

7.收受铁岭市财政局农业科原科长赵某甲4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赵某甲为了和其上级对口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铁岭市财政局农业科的工作,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3年下半年,在靳某某到铁岭市调研期间,在其入住的宾馆房间送给其2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铁岭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8.收受昌图县**局长吕某乙4万元。

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昌图县财政局的工作,吕某乙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对涉及昌图县的项目都会提出向昌图县倾斜的方案,给昌图县财政局多争取了资金。

9.收受西丰县**局原副局长巴某某3万元。

2013至2015年间,为了和时任辽宁省**处处长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西丰县财政局农口的工作,巴某某于2013年3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4年4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5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家门口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西丰县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10.收受铁岭市**科科长韩某某2万元。

2015年至2016年间,韩某某为了和其上级对口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铁岭市财政局农业科的工作,于2015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5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铁岭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11.收受兴城市**局副局长王某甲8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间,王某甲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兴城市财政局的工作,于2015年11月,借靳某某父亲去世的机会,在内蒙古赤峰一殡仪馆送给靳某某2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省财政厅对面的**宾馆附近送给靳某某2万元,于2015年春节前,在省财政厅对面的金城宾馆附近送给靳某某2万元,于2016年春节前,在省财政厅对面的金城宾馆附近送给靳某某2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兴城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12.收受建昌县**局副局长王某乙8万元。

2013年至2015年间,王某乙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建昌县财政局的工作,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于2014年9月左右,在在靳某某所住小区门口送给其2万元,于2015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对涉及建昌县的项目都会提出向建昌县倾斜的方案,给建昌县财政局多争取了资金。

13.收受建昌县**局原局长李某某2万元。

2013年12月份,李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建昌县财政局的工作,在省财政厅对面的金城宾馆送给靳某某2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建昌县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14.收受葫芦岛市连山区**局副局岳某某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岳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及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葫芦岛市连山区**局的工作,于2012年7、8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省财政厅楼下自己的车里送给靳某某1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省财政厅楼下自己的车里送给靳某某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对涉及葫芦岛市连山区的项目都会提出向葫芦岛市连山区倾斜的方案,给葫芦岛市连山区**局多争取了资金。

15.收受绥中县**局副局长张某某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张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绥中县财政局农口工作,于2012年7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绥中县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16.收受葫芦岛市**科原科长申某某1万元。

2016年春节前,申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葫芦岛市财政局农业处的工作,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葫芦岛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17.收受盘锦**公司董事长李某乙5万元。

为感谢负责其企业申报水产方面专项资金审批的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在其企业申报水产方面专项资金时提供的帮助,以及希望靳某某在其企业今后申报水产方面专项资金时继续为其企业提供帮助,李某乙于2012年下半年,借与靳某某到北京开会的机会,在靳某某入住宾馆的房间,在靳某某的主动索要下,送给靳某某5万元。在靳某某的帮助下,该企业多年来多次获得水产方面的专项资金补贴。

18.收受大洼县**局副局长李某丙4万元。

2014年间,李某丙为了和其上级对口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大洼县财政局农业股的工作并帮助盘锦湿地保护项目获得国家财政部和林业局立项,于2014年上半年在靳某某到大洼县调研湿地保护项目期间,在其入住宾馆房间送给靳某某2万元,2014年下半年在靳某某到大洼县调研湿地保护项目期间,在其入住宾馆房间送给靳某某2万元。为此,靳某某及时与林业厅研究、沟通,组织市、县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申请报告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最终此项目得到两两部委的立项支持并给予盘锦湿地保护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

19.收受北票市**局原局长王某丙3.6万元。

为了和时任辽宁省**处副处长靳某某搞好关系,使靳某某能够支持和关照北票市**局农业股的工作,时任北票市**局分管农业股的副局长王某丙于2003年春节后,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于2006年春节后,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为了和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靳某某搞好关系,使靳某某能够支持和关照北票市财政局的工作,时任北票市财政局局长王某丙,于2014年春节后,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于2016年3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北票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0.收受北票市**局农业股原股长许某某3万元。

2012年至2013年间,许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北票市**局农业股的工作,于2012年5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3年去到北票市调研期间,送给靳某某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北票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1.收受凌源市**科科长王某丁3万元。

2012年至2013年间,王某丁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凌源市**科的工作,于2012年7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凌源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2.收受朝阳市**科副科长程某某1.5万元。

2014年至2016年间,程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朝阳市**科的工作,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于2015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于2016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朝阳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3.收受阜新市**科科长代某某4万元。

2013年至2016年间,为了和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阜新市**科的工作,代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5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6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阜新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4.收受本溪县**局原副局长张某某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张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在业务上指导和帮助本溪县市**局的工作,于2012年5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本溪县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5.收受本溪市**处处长侯某某2万元。

2014年至2015年间,时任本溪市**局农业股股长的侯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本溪市**局农业股的工作,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5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本溪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6.收受抚顺县**局局长谭某某3万元。

2013年至2015年间,谭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抚顺县市**局农业财政的工作,于2013年春节后,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5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抚顺县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7.收受新宾县**局原局长谷某某2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谷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即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新宾县**局农业专项资金方面的工作,于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新宾县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8.收受营口市**局农业科原科长、**局副局长马某某2万元。

2013年春节前,时任营口市**局农业股股长的马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营口市**局农业股的工作,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6年春节前,马某某刚上任营口市**局副局长为了和靳某某搞好关系,使靳某某能够支持和关照营口市财政局农业方面的工作,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营口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29.收受辽阳县**局原局长王某丁2万元。

2014年,王某丁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辽阳县**局农业财政的工作,于2014年8、9月份,在靳某某到辽阳县调研期间,送给靳某某2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辽阳县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30.收受辽阳市**局农业科副科长王某戊5000元。

2016年初,时任辽阳市财**农业科科长刘时则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辽阳市**局农业科的工作,安排时任辽阳市**局农业科原副科长王某戊在靳某某家附近送给靳某某5000元人民币。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辽阳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31.收受义县**局局长冯某某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间,冯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义县**局农业股的工作,于2012年9、10月份,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沈阳金城宾馆送给靳某某1万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义县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32.收受锦州市**局农业处处长李某乙1.2万元。

2012年,李某乙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锦州市**局农业处的工作,于2012年6月份左右,陪同锦州市**局总会计师刘某某看望靳某某时,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于2012年11月份,在靳某某父亲去世时,在赤峰送给靳某某2000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锦州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33.收受锦州市**局总会计师刘某某6000元。

2009年至2012年间,刘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锦州市**局的工作,于2009年8月份左右,借靳某某儿子考上大学的机会,在沈阳市金城宾馆,送给时任**处副处长的靳某某3000元,于2012年11月份,在靳某某父亲去世时,委托锦州市**处处长李某乙在赤峰送给靳某某3000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锦州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34.收受丹东市**局农业处原处长初某某1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初某某为了和其上级部门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搞好关系,使其能够支持和关照丹东市**局农业处的工作,于2013年春节前后,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后,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为此,靳某某在与省直农口部门沟通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有合适的机会都会提出向丹东市倾斜的方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和资金及时到位。

35.收受辽宁省**处原处长胡某某1万元。

2012年至2013年间,胡某某为求得时任辽宁省**处处长的靳某某在部门预算、专项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关照林业厅的工作,于2012年底,靳某某父亲去世之际,前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吊唁并送给靳某某5000元,2013年春节前在靳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为此,靳某某在省林业厅向省财政厅申报林业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都会积极与预算处沟通争取并在林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上给予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省财政厅文件、省财政厅农业处说明、省财政厅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申报资料、记账凭证、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吕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和辩解。

另查,被告人靳某某于2014年-2016年春节期间,为获得其主管领导即时任辽宁省**厅副厅长魏某某对其工作上的照顾和支持,分别在魏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其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16年上半年,为获得魏某某支持其担任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董事长职务,其在魏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其20万元。共计向魏某某行贿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营业执照及申报资料、记账凭证等;

2.证人吕某某、魏某某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8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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