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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受贿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靳某某,女,1974****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4********,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原商水县农业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路中段因涉嫌受贿,经尉氏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留置于开封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2019年7月16日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靳某某利用担任商水县农业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位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焦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现金64万元,分别为他们在职位提拔、承接商水县农业局项目中谋取利益。

2018年9月份、2019年1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利用担任商水县农业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该局工会会员中秋节、春节福利过程中,收受该局工会主席路某某转来供货商提供的回扣款1.2万元,归个人所有。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利用担任商水县农业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某现金1万元,并承诺在2019年即将实施的省农科院小麦种子繁育项目中为张某某提供帮助。

2019年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7月17日,被告人靳某某家属退回赃款共计6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笔记本复印件证明靳某某受贿情况;户籍证明、中共商水县委组织部出具证明、商水县农业农村局出具靳某某职务职责证明等证实被告人靳某某身份年龄情况;商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靳某某无前科的事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证明退赃66.2万元的事实。2、证人陈某甲望证言证明靳某某找他说高某某及陈某某化肥之事;证人高某某、位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常某某、刘某某、路某某、张某某证言证明其向靳某某行贿的事实。3、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受贿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商水县农业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宝针

检察员:田文生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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