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4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6421031977********,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7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4日晚,被告人靳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到本市未央区湖滨花园小区门口,因拒绝下车,司机向公安机关报案,适逢民警巡逻车路过此处,遂将被告带至草滩派出所。民警韦某某在向被告询问情况时,被告下车对韦进行殴打、撕扯,致该民警脸部红肿。经鉴定,韦某某之损伤不足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采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8月3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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