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419**********,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3时5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门前,**派出所民警张某某、王某甲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靳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与民警发生口角,靳某某将民警张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张某某双前臂、胸部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靳某某于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伤情诊断书、警情详情及处警反馈、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行为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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