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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妨害公务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靳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2346,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住址:黑龙江省****************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靳某某,于2019年4月6日 18时25分许,在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办案区询问室内,黄龙派出所民警高某某与石某在询问未成年违法行为人宁某某(其监护人靳某某在场)期间,靳某某因气愤殴打其儿子宁某某,民警高某某上前劝阻,将靳某某推开,靳某某对民警高某某不满,用右手掌打民警高某某头部,高某某用左胳膊格挡,靳某某的手打在高某某左胳膊小臂处,致使询问工作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三) 证人石某、郭某某的证言;

(四) 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 鉴定意见;

(六)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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