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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嫌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4********,汉族,高中毕业,住汤阴县**镇**村(户籍地汤阴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在汤阴县香江城市广场与出租车司机李某某就出租车价格、开票等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并将靳某某口头传唤到汤阴县公安局精忠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在汤阴县公安局精忠派院内,协警晋某某要求靳某某家人及朋友离开,在此过程中靳某某拒不配合,并使用膝盖从后方顶撞协警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煜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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