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寨*路*街*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靳某某于2019年6月底、7月份、8月19日在其租住的汕头市潮南区***镇**村真善美美容店五楼501房内先后3次容留陈某某一人吸食冰毒,于2019年8月10日左右、8月17日左右、8月20日在同一出租房内先后3次容留陈某某、连某某两人一起吸食冰毒。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靳某某在该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现场扣押手机一部、吸毒工具“冰壶”一个、锡纸两盒。
2019年12月6日,在值班律师吴某某见证下,被告人靳某某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检验报告书、扣押清单、现场图、具结书等;
2.被告人靳某某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连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六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具结书》,自愿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朝洛
附: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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