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从上家“山百”(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后,通过电话告知的方式,出码给燕某某104万余元,出码给闫某某27万余元,出码给朱某甲10万余元,出码给张某某3.4万余元,共计出码人民币144.4万余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靳某某至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燕某某、闫某某、张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工作记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账单、手机勘验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朱岱敏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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