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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开设赌场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辛店开发区**号。曾因赌博于2007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同年12月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靳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76号楼1单元1楼东户开设赌场,摆设桌子、显示屏及筹码等工具,以百家乐的方式吸引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使用POS机刷卡和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取赌资。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4日,刘某某先后两次在该赌场赌博共计输款43.9万元。经审计,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靳某某通过微信收款和POS机刷卡的方式非法收取刘某某赌资共计4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李某甲超、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专项审计报告;6、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郑州市**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蒿海方

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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