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3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6年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长葛市**镇**村与**镇**村交界处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殴打张某某,并将被害人张某某鼻子打伤。2019年3月21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刑)鉴(法医)字[2019]14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证人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楠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