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园**。2003年8月6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9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14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层**内,被告人靳某某等小区物业人员在清理楼道内杂物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靳某某与李某某相互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靳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靳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5月13日,经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1、靳某某在2017年9月15日案发时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2、2017年9月15日,靳某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存在,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目前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穆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园**,联系电话1382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3页。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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