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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个体经营者,住红古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逮捕,先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后因疫情原因转入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靳某某租赁了马某甲位于兰州市红古区**镇的商铺,签订了两年合同,每年租金3万,押金1万。2019年11月靳某某因不再租赁,和马某甲达成口头协议,解除原合同。但马某甲一直没有退还押金,并称其商铺出租后才退押金,被告人靳某某多次索要无果。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靳某某提着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来到位于兰州市红古区**镇****市场马某甲经营的“*****”向马某甲索要租房押金,无果后遂向马某甲夫妇泼洒汽油,火炉引燃汽油后致使马某甲夫妇身上着火被烧伤。后经鉴定,马某甲面部色素异常构成轻伤一级;双手烧伤构成轻伤二级。马某乙面部色素异常构成重伤二级;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构成重伤二级;双上肢烧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房屋租赁协议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9.病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日常生活中,遇事不够冷静,因生活琐事故意致伤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剑秋

2020年5月6日

附: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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