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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岢岚县**乡**村。201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岢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岢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岢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岢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岢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岢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岢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疫情防控需要);2020年3月25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岢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去到岢岚县火车站变电巷,翻墙进入居民王某某院内,用砖头将窗户玻璃砸烂,进入室内盗窃现金400元,七匹狼香烟1条,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靳某某将所盗财物换取毒品、挥霍。经岢岚县价格**中心鉴定,1条七匹狼香烟价值人民币65元。

2.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靳某某去到岢岚县城陈某某经营的“***面馆”,用石头将门锁砸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000元,五粮春白酒2瓶,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靳某某将所盗财物换取毒品、挥霍。经岢岚县价格**中心鉴定,2瓶五粮春白酒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靳某某去到本县**路**巷,翻墙进入居民张某甲院子内,用脚踹烂门进入室内行窃,未盗得财物。被告人靳某某从居民张某甲家逃离后,又翻墙进入同巷居民邬某某租住的院内,将门锁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000元,芙蓉王香烟三盒,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靳某某将所盗财物换取毒品、挥霍。经岢岚县价格**中心鉴定,三盒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75元。

4.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靳某某去到岢岚县城道门街赵某某经营的“**”门市,用脚将门锁踹开,进入店内盗窃现金500元,灰色华为手机1部,芦柑1盒,后被告人靳某某将所盗手机扔掉,其余财物换取毒品、挥霍。经岢岚县价格**中心鉴定,灰色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1盒芦柑价值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鲜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证据复印件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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