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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福建省石狮市**镇**制衣厂宿舍**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本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南里79-102号“塔米乐”现烤汉堡店,盗走被害人魏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73元的“OPPO A37”手机,并盗刷“OPPO A37”手机内微信及支付宝钱款共计人民币1225.5元。

2018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本市集美区霞梧里2-102“九龙”足浴店,盗走被害人付某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459元的“0PPO R11s”手机。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靳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截图、交通银行交易清单、手机购买发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8.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传讯通知书、到案经过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达人民币4457.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靳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艺娟

检  察  官:李晓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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