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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骑三轮车行至本市恒大**华庭**栋**号商铺时,趁该商铺装修期间,进入施工工地,将被害人孟某某存放在工地内1楼房间角落里的14卷未拆封的电线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线的价格为人民币1865元。

被告人靳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盗财物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娅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靳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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