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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房,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送货途中,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兰花街电动车停车点,于是在2019年11月30日凌晨6时左右,前往该停车点将电动三轮车盗走至租住的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下八河出租房旁。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2336元。该三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18年11月7日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北门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出口旁电动车停放点,将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1620元。

2019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找到被盗电动三轮车,经过蹲守将被告人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带斗三轮车两辆、U形锁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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