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靳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书院街李某某联建楼下,将被害人仲某某的川Y*****白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25元。
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靳某某在仪陇县张公镇西桥街7号门口,将被害人唐某某的川RS*****(实际车牌为川R*****)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次日上午,靳某某驾驶该车行至国道G244线仪陇县金城镇大桥村一组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海容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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