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街**巷**号)。2019年1月21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中午,被告人靳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公共厕所旁空地,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英格威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950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照片);
2.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7.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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