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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靳某某在“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给客户送货并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进行个人投资及消费。2018年2月,被告人靳某某伪造两张客户袁某某的欠条,对公司谎称客户并未支付货款,将袁某某实际支付的人民币6万元货款占为己有后逃跑。后被告人靳某某被查获。该到案后,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其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送货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鑫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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