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石家庄市**中心**科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后所,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靳某某以帮助杜某某处理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宜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杜某某索要5000元。靳某某收到钱后自己挥霍。杜某某发现被骗后,以没钱缴纳罚款为由,向靳某某要回1000元。
2、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靳某某以帮助杜某某承包石家庄市**公园景观提升工程,需要向相关部门领导、财政局财务人员送礼为由,多次向杜某某索要钱财54200元和华为M6平板电脑一台(价值2580元)。靳某某收到上述财物后自己消费,并未帮杜某某办理承包石家庄市**公园景观提升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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