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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诈骗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寓**平房,因涉嫌诈骗罪,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91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靳某某通过微信群得知牙克石市居民郝某某有招工需求,靳某某联系上被害人郝某某并谎称自己有工人能够工作,后又以到牙克石打工要求垫付工人车费为由,向被害人郝某某索要钱款,2020年6月11日及13日郝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靳某某共计人民币7800元,靳某某骗取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慧晶

                              检察官助理 孙玥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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