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村**公寓**平房,因涉嫌诈骗罪,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靳某某通过微信群得知牙克石市居民郝某某有招工需求,靳某某联系上被害人郝某某并谎称自己有工人能够工作,后又以到牙克石打工要求垫付工人车费为由,向被害人郝某某索要钱款,2020年6月11日及13日郝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靳某某共计人民币7800元,靳某某骗取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慧晶
检察官助理 孙玥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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