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靳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 ,个体户,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村**。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靳某某从一陌生人处购买蚁力神、金枪不倒等七种产品,后加价在其经营的临汾市尧都区杏塬堂药店销售。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七种产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穆小元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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