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籍贯河南省安阳县**镇,现住**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来到安阳市殷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岳某某,破坏岳喜某某的大门进入岳喜某某中,脱光衣服睡在岳某某西卧室。当天凌晨2时30分许,被害人岳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回到家后发现大门未锁,西卧室床上有一男子在睡觉,王某某受惊吓住院。经现场勘验,岳某某客厅东墙上的钟表被摔在地上,墙上的电视机被划伤,北卧室衣柜玻璃破裂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住院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屈某某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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