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春季,被告人靳某某在洮南市**乡**村**社南侧自己承包的草原内非法开垦草原,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玉米,经草原站测量种植玉米面积为113.0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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