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春季,被告人靳某某在洮南市**乡**村**社南侧自己承包的草原内非法开垦草原,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玉米,经草原站测量种植玉米面积为113.0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