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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59********,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份以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王某某(已判决)、段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等集资大户、代理商,用还没有购买到的煤矿说成是自己的煤矿向他们作虚假宣传,并以给这些集资代理商30%的返还点、给集资户以月息6分的高息为诱饵,在这些集资代理商的大力帮助和具体操作下,在安阳市市区范围内设立多个揽储点,形成金字塔式的揽储结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广大集资户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7444人次;集资票面金额为349222600元,给广大集资群众造成了234799500元经济损失。

201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作为李某某的集资代理人,与其下线栗某某(已判决)等人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安阳市靳某某家中及安阳烟厂等地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票面金额11,276,000.00元,涉及152户(217笔次),票面利息1,698,600.00元,票面返点949,900.00元,实存金额8,627,500.00元,返还金额947,000.00元,集资余额7,680,500.00元,获利338,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集资群众陈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改锋

2020628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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