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4********,中专文化,户籍及现住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靳某某在孟津县**镇流转承包土地一千余亩,并成立了**有限公司,建设**农业种植开发项目。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靳某某因资金紧张,以**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宣传该公司的庄园规模大,属市重点工程,投资该庄园可以享受国家农业补贴,收益高,无风险,以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方式(期限为三至六个月不等)非法吸收姚某某、范某某等26人资金281.8万元到靳某某的个人账户,后靳某某的公司经营不善,到期后无法兑付本息,给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239.3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靳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雷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孟某某、季某某、牛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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