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嘉祥县**街**号,住嘉祥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靳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不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嘉祥县城区、疃里镇等地超市大量收购卷烟后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2903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靳某某在嘉祥县城区,以206元/条的价格,向李某某经营的供销超市销售玉溪(软)卷烟100条,销售数额2060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靳某某在嘉祥县城区,多次向汪某某经营的圣城名酒坊销售南京(雨花石)、中华(软)、中华(硬)等卷烟,销售数额41370元。
3.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靳某某从嘉祥县城区供销超市,以132元/条的价格收购泰山(白将军细支)卷烟10条、以170元/条的价格收购泰山(颜悦)卷烟3条、以140元/条的价格收购泰山(心悦)卷烟2条;从嘉祥县疃里镇阳光超市,以135元/条的价格收购泰山(白将军细支)卷烟20条、以175元/条的价格收购泰山(颜悦)卷烟10条。当日14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车携带上述卷烟及其他收购的卷烟行至嘉祥县孟姑集镇时,被嘉祥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车内查扣泰山(白将军细支)卷烟95条、泰山(颜悦)卷烟54条、泰山(心悦)卷烟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卷烟20条、南京(十二钗烤烟)卷烟20条、南京(雨花石)卷烟35条、钓鱼台(84mm细支)卷烟28条,非法经营数额67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检查(勘验)笔录;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生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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