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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非法经营案)_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靳小虎,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60411331X,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平遥县政法委铁护办合同制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住滨河花园小区7号楼2单元601室。2019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9月6日平遥县公安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0月12日。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小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靳小虎在没有办理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1月至今利用微信号XH3738、cctvJjuan,分别从微信号SHENGXING55888与微信号hxjyc1999等7个上家购买假冒伪劣卷烟,之后通过快递将卷烟销售给全国各地。其中通过微信销售给康杰(另案处理)的卷烟金额共计178272元,销售给田晓霖的卷烟金额共计72000元,销售给李建中的卷烟金额共计56300元,销售给王晓婷卷烟共计17210元,销售给胡俊红的卷烟金额共计1700元。已查明被告人靳小虎涉案金额共计325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靳小虎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康杰供述,田晓霖、李建中、王晓婷等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小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小虎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假冒伪劣香烟,扰乱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小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小虎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梅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靳小虎现被羁押在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证人名单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刑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平遥县**同制**,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9月6日平遥县公安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0月12日。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靳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1月至今利用微信号XH3***、cctvJ****,分别从微信号SHENGXING5****与微信号hxjyc****等7个上家购买假冒伪劣卷烟,之后通过快递将卷烟销售给全国各地。其中通过微信销售给康某某(另案处理)的卷烟金额共计178272元,销售给田某某的卷烟金额共计72000元,销售给李某某的卷烟金额共计56300元,销售给王某某卷烟共计17210元,销售给胡某某的卷烟金额共计1700元。已查明被告人靳某某涉案金额共计325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康某某供述,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专卖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假冒伪劣香烟,扰乱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利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羁押在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证人名单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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