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靳某甲,绰号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2008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靳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谷县**镇**。2016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绰号某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巷**号。200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201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路某某、李某甲、靳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符合速裁程序审理条件,且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靳某甲同被告人靳某乙为购买毒品吸食窜至秦安县**镇分路口康某某砖厂,盗窃其砖厂一台酒泉牌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250m-4,55KW)、三芯电缆线(型号YC450V,25mm2)24.1米,后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一台酒泉牌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250m-4,55KW)、三芯电缆线(型号YC450V,25mm2)24.1米进行价格认定,一台酒泉牌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250m-4,55KW)价值为5000元、三芯电缆线(型号YC450V,25mm2)24.1米价值349.45元,其总价值为5349.45元。
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秦安县**镇**村胥某某小卖部,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其不备盗窃其店内2条黑兰州香烟逃离现场,后在他人处换取毒品吸食,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2条黑兰州香烟进行价格认定,其价值为360元。同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同王某某窜至秦安县**镇加油站附近靳某丙小卖部,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其不备盗窃其店内3条黑兰州香烟逃离现场,后在他人处换取毒品吸食,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3条黑兰州香烟进行价格认定,其价值为540元。同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独自窜至秦安县**附近胡某甲小卖部,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其不备盗窃其店内2条黑兰州香烟逃离现场,后又在他人处换取毒品吸食,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2条黑兰州香烟进行价格认定,其价值为36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靳某甲伙同被告人路某某为购买毒品吸食窜至秦安县**大道**巷,通过翻墙入院进入吴某某家中,盗窃其家中2幅字画、普洱茶饼2块、软中华香烟3盒、兰州香烟3盒、1瓶五粮春白酒、1瓶楚园春荞酒后逃离现场。后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3盒软中华香烟价值为210元、3盒飞天兰州香烟价值为240元、1瓶45度五粮春白酒价值为175元,共计价值625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路某某伙同被告人靳某甲、胡某乙、李某乙乘坐胡某乙驾驶的甘E*****号银灰色雪佛兰轿车窜至秦安县**镇**村赵某某家小卖部,被告人路某某为购买毒品吸食盗窃其店内5条黑兰州香烟后乘坐胡某乙驾驶的甘E*****号银灰色雪佛兰轿车逃离现场。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5条黑兰州香烟进行价格认定,每条180元,共计价值900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靳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为购买毒品吸食窜至**镇**村牟某甲家中,翻墙入院后靳某甲盗窃若干硬币,李某甲未盗得财物,后二人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靳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离开**镇**村后窜至**镇**村,通过抬门入院的方式进入贾某某家,盗窃其家中2瓶五星世纪金徽白酒、1瓶伊力特曲白酒、1条紫兰州香烟、一个保健杯后逃离现场。后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2瓶五星世纪金徽白酒价值为330元、1瓶伊力特白酒价值为398元、1条紫兰州香烟价值为75元、1条延安牌香烟价值为55元,共计价值858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靳某甲在贾某某家作案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将盗窃所得财物拿走,被告人靳某甲又独自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在**镇**村牟某乙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2020年4月15日,犯罪嫌疑靳某甲同被告人李某甲为购买毒品吸食在**镇**附近伺机盗窃小卖部,因小卖部人多等原因在查看两小卖部后离开。4月16日晚,犯罪嫌疑靳某甲联系胡某乙驾驶胡某乙银灰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甘E*****)行驶至前一天查看过的**镇**穆某某小卖部,被告人靳某甲撬窗进入其小卖部内,盗窃小卖部内380元现金,将小卖部货架上3条娇子香烟(零售价每盒7.5元)、2条软云烟(零售价每盒11元)、1条黑兰州香烟(零售价每盒18元)装入一纸质手提袋准备盗走,因其被主人穆某某发现,被告人靳某甲未将装入纸质手提袋内的香烟盗走,只将盗得的380元零钱装到其穿着的黑色鸿星尔克牌夹克内,但在逃离现场时被主人穆某某抓住,被告人靳某甲挣脱衣服后逃离现场,现场遗留有靳某甲黑色鸿星尔克牌夹克一件,内装有被盗的380元零钱。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靳某乙为购买毒品吸食窜至秦安县**镇**村,翻墙进入该村**号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返回家中的贠某某发现并控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铁质自行车铁撑等,书证受案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人胡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康某某等人陈述,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秦发改价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李某甲、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李某甲、路某某为购买毒品吸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靳某甲、李某甲、路某某、靳某乙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路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甲、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靳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李某甲、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忠
检察官助理 逯 湃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李某甲、路某某现羁押于秦
安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6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5.证物铁质自行车铁撑一个、黑色鸿星尔克牌夹克衫衣服
一件、白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一辆(暂存于秦安县公安
局)、钥匙一把、木质手柄铁质大锤一把、黑色头盔一顶、
塑料把电笔一把、红色橡胶手把钳子一把、白色橡胶把树
剪一把、铁质钢锥一把、铁质扳手六把、钥匙一串11把、
折叠成环形铁丝二根、折叠为T形铁片九片、直形铁质钢
针一根、白色线手套一双、现金173.8元(面值100元
1张、20元1张、10元2张、5角2张、1角8张)、上有
fashion字样黑色双肩包一个、荧光蓝oppoA9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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