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7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17日决定延长十五天,2019年10月日退回补充侦查,新郑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成立郑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新郑市新村镇代湾村两个村民组的土地建设大棚124套,将其中的33.07亩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范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4、书证:农丰庄园会藉合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铭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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