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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8时许,在宁鸡线“帅威物流”门前,被告人靳某甲无驾驶资质驾驶叉车由西向东驶入道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靳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靳某乙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靳某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其损伤程度属重故伤一级。靳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靳某甲与靳某乙现已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质驾驶特种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靳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少侃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年7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甲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503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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