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靳某甲,曾用名靳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街**号**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新盈街与汉王路交叉口联合查处酒后及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靳某甲酒后驾驶白色大众牌轿车(车牌照为冀T*****)被当场查获,靳某甲拒不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随即巡警大队民警将靳某甲带至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靳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2016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平县交警队行政处罚,本次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甲到案后认罪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进庄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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