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靳某甲,曾用名:靳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8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人,现租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07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20年2月2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4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靳某甲从车主王某某手中以87万的价格分期购买了路虎车一辆,靳某甲首付10万元,剩余77万元分24个月付清,并约定在未完全付清的情况下,不得抵押贷款。但在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靳某甲故意隐瞒路虎汽车的真实状态,声称该车为其全款购买,不存在任何纠纷,并通过出示假的路虎汽车绿本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在错误的引导下认为靳某甲所出售的路虎汽车没有任何问题,便决定购买这辆路虎汽车,二人约定周某某以人民币66万元的价格购买,当天周某某支付给靳某甲人民币40万元,因当时靳某甲谎称暂时不能交付绿本,需要征求其妻子的同意,并未实际交付绿本,并约定60日内办理该路虎车的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后因被告人靳某甲未按照合同履行6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周某某称该路虎车已发生降价。于是,二人再次约定周某某只需再支付尾款15万元即可,并由靳某甲交付该路虎车的绿本,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7月10日,因周某某出差,被告人靳某甲将其制作的假绿本交付给了刘某某(系周某某妻子),刘某某在收到靳某甲提供的绿本后告知了周某某,于是周某某分两笔向靳某甲转款149900元。后周某某出差回来拿着该绿本去找张某某咨询路虎车过户的事,发现靳某甲提供的绿本是假的。过了几天,因靳某甲未向王某某按时支付剩余车款,王某某根据路虎车的定位系统将该路虎车开走。总计,被告人靳某甲从周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4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靳某甲现租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00328****.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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