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镇罗营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镇罗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靳某甲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鹿角村消防站,明知赵某某(已判决)不是白色大众CC轿车车主且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5万元对该车予以质押。2020年8月21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1.5万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靳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借条、车辆质押协议、靳某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汽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仍予以质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检察官助理:叶俊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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