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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靳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靳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靳某甲及值班律师薛丽、被害人靳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9时许,在长垣市**镇**村内道路上,被告人靳某甲和其邻居崔某某家素有矛盾,因口角引发打架,后崔某某的爱人被害人靳某乙赶到并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靳某甲将靳某乙阴茎部位抓伤。经长垣市公安局鉴定,靳某乙阴茎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靳某甲经长垣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靳某甲近亲属赔偿被害人靳某乙损失合计55000元,靳某乙对靳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吴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省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等笔录: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甲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检察官助理:姬艳郡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甲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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