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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61960********,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房。2020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2日依法告知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靳某甲驾车搭载妻子李某某在本区锦林山庄华源幼儿园门口附近调头时,步行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廖某甲(男,殁年47岁)因不满被告人靳某甲驾车差点撞到其而责骂被告人靳某甲,被告人靳某甲下车绕到车辆右侧,不顾其妻子李某某的阻拦而助跑冲上去用脚踢打被害人廖某甲的胸腹部位,双方遂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靳某甲趁着妻子李某某抱住被害人廖某甲的大腿时咬了被害人廖某甲的左大腿内侧一口,后双方在群众的劝阻下停止打斗,被告人靳某甲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廖某甲倒在案发地面停留几分钟,后步行离开现场时倒地昏迷,被群众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12月4日,被害人廖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甲符合冠心病并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其生前情绪激动、与他人争吵、左腿部被咬伤、胸腹部被踢中等均可成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靳某甲属轻微伤。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靳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联和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靳某甲家属代为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9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廖某乙、谭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入院记录、病历资料、案发时双方所穿的衣物和鞋子等书证、物证;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7.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8.监控录像视频光盘、录音光盘、执法以及讯问过程的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9.户籍材料、归案经过、死亡证明书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雅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369****。担保人:靳某乙,联系电话:1376334****)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7张。

3.穗埔检量建〔2021〕4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依法扣押的赃证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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