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靳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靳某甲,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住****公路南段******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靳某甲为加盟山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在古交市东曲矿工人村25号楼注册成立古交市**店,该店按照**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从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9月份,靳某甲以发展代理商为名,以承诺赠送高价值产品和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十三人吸收公众存款1332880元,靳某甲将吸收的存款全部汇入**公司会计孙某某(另案处理)账户,孙某某使用个人账户及**公司公户为上述代理商返利791090元;以向刘某某注册成立的山西**中心入股的名义,向三人吸收公众存款45000元,靳某甲将这些款项全部汇入刘某某账户。

**公司的经营模式为:首先购买1560元的体验产品,终身享受三折消费,公司奖励推荐的人500元。要取得代理商资格,需缴纳1.6万元代理一款产品或缴纳8.6万元代理十款产品,免费赠送价值1万元或10万元的产品,公司给代理商返利3520元,每月给代理商发放450元或4500元(期限36个月),公司奖励推荐的人3520元。代理商向公司缴纳15000元可成为加盟店,加盟店每推荐成功一单,可获得200元服务费。

**公司法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多次到靳某甲店内讲解产品和销售模式、组织旅游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向不特定人群许以高额回报,鼓动其投资成为代理商。靳某甲负责宣传投资模式发展代理商、通知代理商到场听讲、参加旅游,让代理商签订已加盖**公司、**公司公章的授权合同书。

2020年1月14日,古交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靳某甲的丈夫靳某乙,靳某乙称靳某甲在其家中等待调查,后民警到其家中将靳某甲抓获。

案发后,靳某甲家属已退还上述十三名代理商的投资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377880元,造成实际损失58679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志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靳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