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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当阳市********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8年左右,被告人靳某甲从废旧回收站购买原材料,自己组装了一支土铳,用于驱赶野猪,后将土铳存放于家中。2019年7月15日,当阳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靳某甲家中卧室查获该土铳。经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土铳等物证及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靳某乙、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甲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6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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