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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永国盗窃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靳永国,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金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号)。1988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元判处拘役四个月;2001年2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18日被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永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中午11时,被告人靳永国骑着一辆电动车,行至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电视塔南路金童幼儿园对面水果摊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婴儿推车后布袋里面的红色苹果牌8P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4940元。

被告人靳永国于2019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靳永国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佘某某、陈某某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手机购买票据、扣押清单、光盘制作说明5、辨认笔录:佘某某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永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永国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元元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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