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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跃冬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靳跃冬,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2月1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跃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靳跃冬于2020年5月1日,在河北省滦平县**镇**西侧,窃得王某某一辆某某某蓝色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出获利人民币50元。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元。同年5月2日,王某某将该摩托车找回。

2.被告人靳跃冬于2020年5月下旬,先后翻墙进入北京市密云**镇**村**主街**号孟某某家、**镇**胡同**号李某某家,窃得孟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窃得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元。

3.被告人靳跃冬于2020年6月2日,分别在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门外、**胡同**号门外,窃得万某某电动车车钥匙2把、窃得张某某飞鸽牌自行车1辆。经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电动车车钥匙无法鉴定。现被盗电动车车钥匙、自行车均已发还失主。

案发后,被告人靳跃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跃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跃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跃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跃冬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跃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跃冬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媛

检察官助理:王玺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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