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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鞍山某甲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8〕10号

**单位鞍山*甲矿业有限公司,所在**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5742981337。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60494****。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单位**,户籍所在**(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经岫岩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单位鞍山*甲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于2018年6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位鞍山市**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案发时,在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郭家组从事采矿作业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经现场勘测,确定鞍山*乙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至今新增占用林**面积139.61亩,其中防护林36.38亩,商品林面积103.23亩,被占用林**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被告人王某某系鞍山市**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生产,系主要责任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勘测意见(两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单位鞍山市**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并毁坏林**139.6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鞍山*甲矿业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鲁晓黎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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