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鞠丹,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当阳县**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起,彭某甲、孙某甲(均另案处理)成立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商务楼**室、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科技大厦**室以深圳市**汽车站**楼的一间办公室,通过多种途径先后接入期乐、期宝、百盈、丽川、亿高金业等交易平台,并招募员工通过互联网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投资客户在上述平台炒作原油期货、黄金期货、股票期权等,以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该公司以彭某乙、柯某某、周某某、孙某乙(均另案处理)为组长,被告人罗某甲、鞠丹、丁某某及聂某某、孙某丙、莫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罗某丙(另案处理)担任公司前台。
2018年3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等人在不具备证券、现货交易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采用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使用虚假的身份与不特定的股民进行联系,将股民拉至公司建立的微信群内,雇佣专门人员以网络直播方式讲解股票投资、并铺垫原油期货、黄金期货、股票期权等投资知识,同时业务员操作多个微信号假扮客户在群里发言并伺机发布原油期货、黄金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的虚假赢利单,捏造投资高收益的虚假事实,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逐步将被害人的投资目标转至原油期货、黄金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待骗得被害人在百盈、丽川、亿高金业等交易平台开户后,在微信群内由组长扮演“老师”的角色发布虚假的操作建议,业务员继续以虚假的客户身份发言或与被害人私聊,谎称自己跟随“老师”做投资已获得高收益,从而进一步树立“老师”权威,并利用原油期货、黄金期货、股票期权投资存在高倍杠杆、交易手续费高、风险大、资金封闭流转等特点,鼓动被害人多投入资金并频繁交易操作,以赚取高额手续费分成、占有被害人的投资亏损款等,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要目的。
2018年3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鞠丹伙同孙某乙、聂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在百盈、丽川平台的投资款共计741106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018年3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罗某甲伙同周某某、莫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左某某、顾某某、彦某某、韩某某、郝某某在百盈、丽川平台的投资款共计314248元。
2018年3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利共计14934元。
案发后,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鞠丹、丁某某已退缴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资表、资金
流水、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入金记录、行权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沈某某、何某某、左某某、顾某某、彦
某某、韩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及同案犯孙某乙、聂某某、孙某丙、周某某、莫某某、陈某甲、孙某丁、刘某某的供述;
5.辨认、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平台数据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结伙骗取公民财物,其中鞠丹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罗某甲涉案数额巨大、丁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均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雷
检察官助理:魏俊丽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鞠丹、罗某甲、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人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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