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鞠朝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朝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鞠某某与被告人鞠朝红系父子关系。2019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鞠朝红向被害人鞠某某索要财物未果后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的村公路上对被害人鞠某某进行殴打,被他人劝阻后二人返回**村**组的家中。9时许,被告人鞠朝红再次向被害人鞠某某索要财物被拒后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鞠某某胸腹部,造成被害人鞠某某剑突右侧肌肉创,心包膜创,左心室外壁、右心房外壁贯通创,下腔静脉近根部贯通创,因心脏破裂死亡。
2019年9月1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鞠朝红指认刀具上的血迹系被告人鞠朝红及被害人鞠某某的混合血液。
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所鉴定,被告人鞠朝红作案时因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5日,民警在涪陵区**镇**村将被告人鞠朝红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一把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鞠朝红的供述和辩解;
5.渝法庭[2019]精鉴字第203号、渝公鉴(理化)[2019]209号、渝公鉴(DNA)[2019]5120号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朝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朝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朝红作案时系限定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鞠朝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鞠朝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朝红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莉莉检察官助理:朱丽颖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鞠朝红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刀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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