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五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7********,汉族,小学,无业,收树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鞠某某从事收购树木出售给木业企业的经营活动,雇佣犯罪被告人卜某某、死者孙某某等人从事锯树、整理树枝等工作。2020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鞠某某带领犯罪嫌疑人卜某某、死者孙某某等人到渔沟镇蒋桥村五组稻田边收购意杨树,由卜某某操作汽油锯锯树,树伐倒后,砸到孙某某的身上,致孙某某当场死亡,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
被告人鞠某某、卜某某当日到派出所投案。2020年12月3日鞠某某与死者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一方人民币38万元,死者亲属对鞠某某、卜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汽油锯、牵引绳、伐倒的意杨树照片
2.书证: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卜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健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联系电话1317952****)、卜某某(联系电话1525087****)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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