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一般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2日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窝赃罪,于1996年9月23日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25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纪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一般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现租住淄博市博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4月1日减刑刑满释放。2017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6日至3月29日,被告人鞠某某先后八次向胡某某贩卖冰毒合计至少6克。
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鞠某某通过被告人纪某某向徐某某贩卖冰毒4.47克。
3、2019年4月8日至5月3日,被告人纪某某先后三次向徐某某贩卖冰毒合计至少8克。
综上,被告人鞠某某贩卖冰毒共计10.47克;被告人纪某某贩卖冰毒共计12.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盒、手机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徐某某辨认笔录、纪某某辨认笔录等,扣押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等;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证人证言:徐某某询问笔录、胡某某询问笔录等;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鞠某某讯问笔录、纪某某讯问笔录;7、视听资料:毒品称重的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纪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信荣先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共贰佰玖拾壹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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