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163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路**弄**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令爱,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九龙湖**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3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鞠某某、胡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令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告诉被告人胡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马上会带毒品来找他们一起吸食,并给被告人胡某200元现金,叫其帮忙在南昌市新建区维也纳国际酒店开房。被告人胡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到该酒店前台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开好房间,房号为1003。之后被告人鞠某某和胡某在该房间内等张某某,张某某带毒品麻古和冰毒到达后,被告人胡某和张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20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曾令爱在南昌市新建区新时代购物广场门口将10粒麻古和1.5克冰毒卖给鞠某某,鞠某某向其支付毒资2200元现金。
2.2020年6月15日13时许,鞠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曾令爱购买10粒麻古和2克冰毒,二人约在南昌市新建区礼步湖公园门口进行交易,同日14时许,在指定地点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曾令爱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裤子口袋中查获红色圆形片剂10粒(共0.9克)、白色晶状物两袋(共2克)。经鉴定,从被告人曾令爱身上查获的白色晶状物和红色圆形片剂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在南昌市西湖区上窑湾街抓获被告人胡某。2020年6月15日,该局在南昌市新建区恒旺汽车城门口抓获被告人鞠某某。2020年6月15日该局在南昌市新建区礼步湖公园门口抓获被告人曾令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胡某、曾令爱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胡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令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鞠某某、胡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令爱、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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