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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北安市**乡**村**组**户,住北安市**乡**村**屯。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嘉陵GS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北安市城郊乡新合村村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被害人傅某某(男,65岁)家门前时,将站在村道上的傅某某及其妻子被害人佟某某(女,65岁)撞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某某骨盆骨折构成重伤二级,肋骨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臂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佟某某右小腿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查结果为264.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鞠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傅某某、佟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鞠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住院病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肇事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磊

检察官助理:车莎莎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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